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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样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企业改制税法规定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4日 来源:郑州常年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导读]:   王红律师,郑州常年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

  王红律师,郑州常年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院怎样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一、法院受理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范围

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二、法院怎样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1.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公司承担。

2.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3.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

4.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

5.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6.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7.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8.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

9.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

10.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11.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12.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13.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企业改制税法规定是怎样的

一个公司需要发展,那么必须要满足时代的需求,对于之前比较传统的公司而言,如果需要生存的话那么就要进行公司改制,具体的改制规定是如何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改制税法规定是怎样的

一、国有企业特殊规定

1、公司制改制

2017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新政策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中的资产评估增值采取递延纳税政策,旨在鼓励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减少税收方面的障碍。

2、股份制改制

针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下发《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如下: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企业100%控股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财税[2015]65号同时明确,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主要包含三种情形:

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可见,对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和“上市改制”,在征税的基本前提下,采取了差别对待,前者实行所得税递延政策,后者实行以“税”转增资本金的变通做法。

二、一般性规定

事实上,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评估增值,在前述政策出台之前,财税主管部门曾经不止一次针对个案企业发布文件,旨在支持并落实国家推进央企改制的决策。十八大以来,国家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针对单个企业发布税收文件的情形已经不复存在。

对于包括非国有企业等其他企业改制,长期以来,实际上是缺少明确税收文件的。2014年以来,国家财税主管部门相继发布财税〔2014〕11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文件,对于改制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涉税处理逐渐明确。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公司改制主要是针对于公司的管理,技术,生产等等,进行一个大的改变,让公司从传统变为现代化,这样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大的利润,但是在公司改制期间,有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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