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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收购主体资格的确认 关于集体企业改制重组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8日 来源:郑州常年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导读]:  王红律师,郑州常年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

 王红律师,郑州常年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MBO收购主体资格的确认

  核心内容:管理层收购活动完成之后,企业的管理层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实践证明,国外的管理层收购在激励内部人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MBO收购主体资格的确认方法,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所谓MBO,进行收购的主体自然是管理者,但对于什么样的管理者才有资格进行MBO收购,这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对于MBO主体资格要求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收购主体必须是原企业的员工,主要为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管理者收购中,鉴于目前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上的困难,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一些优惠性的措施,同时管理者收购会涉及到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如果不是原企业管理人员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和获取相应秘密。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营利的人员不能作为收购的主体


  按国家工商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军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等特殊人员禁止从事商业营利活动。如果这些特殊身份人员,在特殊身份没有辞去之前,利用MBO的方式收购了企业,则这种收购是无效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不能参加收购的人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国家工商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在原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自吊销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因管理不善,企业被依法撤消或宣告破产的企业负有主要的法定代表人在三年内;刑满释放人员、劳教人员在期满和解除劳教三年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都不能作为MBO的主体。


  四、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管理者收购


  股份合作制虽不能认为是管理者收购的形式之一,但通过股份合作制的这种形式,管理者可以成为企业股东。股份合作制这一企业形式,反映了企业制度中资合与人合的双重特点,作为一种企业形式,目前尚未被我国公司立法和企业立法所确认,还仅仅表现在政策试点阶段。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各地的政策都规定必须经当地政府的体改委或相应主管机构的批准,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关于集体企业改制重组

  集体企业是属于现代社会一种十分独特的企业类型,所以说对于集体企业的有些规定在法律上是有着不同的,很多人都不知道集体企业改制重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关于集体企业改制重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关于集体企业改制重组


  目前,北京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有11万家,这些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下,将逐步进行改组改建工作。改革开放二十年,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年限已到,将有一些企业解除合约,改制为内资企业同时,国家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境外企业、个人、其他经济组织通过购买股权,投入增量资产等方式参股或控股原内资企业,这类内、外资企业互转正呈逐步上升势头。由于这些企业千差万别,我们通常把对它们的改制重组方式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二、改制重组方式有哪些


  公司制


  公司制企业主要是指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中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1、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是中小企业改制的方向,按《公司法》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依据其经营业务分别规定了最低下限,如生产经营或商业批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商业零售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等。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方向,它适用范围很窄,如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国家垄断性的及非竞争性行业,一般竞争性行业不宜于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发起设立,股本金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发起人为五人以上,这就是一般所说的非上市公司,其注册资本要求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另一种是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部分发行股本,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这就是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今后大力发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现根据;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为发起设立。


  工业性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适用于有限公司,其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经过国务院的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上市募集更多的发展资金。


  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原有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股本总额应当在企业总股本中占主体,即不低于总股本的51%。特殊情况,经股东和职工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可以适当降低。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立国家股,国有资产可以作为借入资金并按规定缴纳资金占用费,也可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或实行融资租赁,实行融资租赁的,由企业按租赁合同在规定年限内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国有企业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及联合经济组织可以参股,但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49%。


  劳动密集型企业,如餐饮业、旅店业等中小型商业企业适合于股份合作制,因为职工劳动合作是创造财富的基础,效益跟资本之间的结合不明显,而跟职工劳动结合明显,其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以上即可,比较灵活。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二个以上承担无限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签署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企业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即可。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要求比较低,一个自然人即可。一些规模较小、资产数额不大的服务业、修理企业改制可选择此形式。


  内外资企业互转


  内外资企业互转是指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企业类型的转变。


  内资企业可以通过向外方转让股权或吸收境外资金的方式,将原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权利和义务继续由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需经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但须注意的是原有企业的主办单位或股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工会组织及自然人的,不能做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通过股权转让,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经原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内资企业。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关于集体企业改制重组的全部内容。改制重组是可以改变企业的结构,但是有时候并不是所有的改制重组都能成功。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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